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58号通告浏览数:2214
2017年4月20日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2017年第58号《总局关于10起虚假宣传广告的通告》。通告中第七条内容为:武汉海纳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“半导体激光治疗仪”。该产品通过“鼻之光第三代官网”网站宣传,标识产品名称为“半导体激光治疗仪”,广告中宣称“当天见好,7天治愈,15天根除治愈咽炎,7天消除症状,30天断根不复发治愈鼻炎”等内容。
鉴于此通告,我公司声明,“鼻之光”半导体激光治疗仪早已不属于我公司生产的产品,“鼻之光”商标也早已不属于我公司,故通告内容与我公司无关。具体声明内容如下:
1、我公司于2012年12月3日即对“鼻之光”商标申请了转让,由武汉海纳川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给武汉光灸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,该转让于2013年9月23日完成。鼻之光商标早已不属于我公司;
2、在进行了鼻之光商标转让后,我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在公司唯一官网(www.hnc.cn)发布《有关鼻之光、鼻博士半导体激光治疗仪的相关公告》,公告中明确写明:我公司于2012年7月起停止生产“鼻之光”半导体激光治疗仪。该商标所属相关一切之权利、义务与我司概无关系。公告路径:首页>新闻中心>公告声明。具体内容见网页截图:
3、 我公司从2016年5月5日已经正式更名为湖北利来老牌app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。有工商变更通知书为证,公司早已不再使用武汉海纳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对外宣传和推广。
4、我公司在看到总局发布的通告后,第一时间联系了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通监管处的相关领导,了解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类似通告的流程是,通过搜索到违法违规宣传的信息后,直接公告以警示消费者,并不会在发布前与相关企业核实,各企业可以在看到通告后向省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起申述,我司已经在汇总材料会第一时间提交到市、省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处室,跟进后续的处理。
5、我公司将成立专门工作小组,对目前网络上还有的以我公司名义宣传的“鼻之光”各类产品进行专项清理避免误导消费者。
请广大消费者及合作伙伴了解上述声明内容,由此为您带来的不便我公司深感抱歉。也请大家积极配合提供线索和违法违规信息,提高我公司专项清理工作的高效展开。
线索举报电话:027-82668888